从上海地区的情况看,已相继推出多项鼓励创业的优惠政策,涉及开业、融资、税收和培训等各个方面
税收优惠政策
失业、协保等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税收优惠失业、协保人员、农村富余劳动力在2005年年底之前从事个体经营的(除国家限制的行业),可按有关规定享受最长期限为3年的税收优惠政策,及享受最长期限为3年的免收登记类、证照类、管理类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,直到期满为止。
适应对象:失业、协保人员、农村富余劳动力。
吸纳失业、协保、农余人员可免税
新办的服务型、商贸型企业,当年新招失业、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达到职工总数30%以上,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,可享受相应期限的免税政策优惠;不足30%的,在相应年份内按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。
现有的服务型、商贸型企业,当年新招用失业、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达到职工总数30%以上,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,可享受相应期限的免税政策优惠。
新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,当年吸纳当年新招用失业、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达到职工总数60%以上的,按有关规定享受减免所得税优惠政策。
适用对象:吸纳失业、协保、农余人员的创业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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